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近日聯合印發《低效工業用地認定辦法(試行)》,明確界定低效工業用地的認定范圍和責任主體,進一步提高低效工業用地認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低效工業用地是指尚未達到閑置土地認定標準,土地使用權人未按招商引資協議、履約協議及土地出讓合同等約定使用土地,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和土地稅收等未達到約定要求,利用效率低下、仍有提升利用空間的工業用地。
據介紹,認定辦法從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兩個方面制定12項認定標準。在定性指標方面,明確以下幾種情形均屬低效工業用地,即因企業自身原因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動工期限6個月不滿1年未動工的;因企業自身原因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2年未竣工的;已按土地出讓合同完成開發建設,但竣工驗收后1年以上未投產的;已建成投產后停產或處于半停產狀態2年以上的;布局散亂、利用不集約、建筑危舊廢棄或納入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經工信部門認定為自治區淘汰落后和化解過剩產能項目以及環保、市場監管、應急、稅務等行政部門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明令禁止或達不到規定要求且不進行改造升級的相關用地。
我區還從用而未盡、開發不足、投資不足、稅收不足4個定量指標方面,進一步界定低效工業用地范圍?!袄缭谕恋厥褂脵喑鲎尯贤ㄔO期滿,已動工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超過應動工開發建設土地總面積的1/3但不足80%的用地,成片空閑用地超過10畝,按空間規劃可單獨開發利用而未開發的用地,項目已建成但建筑系數低于30%或容積率低于對應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80%的用地,都被劃定為低效工業用地?!弊灾螀^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處長王運霞說,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期滿,固定資產投資強度超過25%但不足40%的土地,項目竣工2年以上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未達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60%的用地,以及已竣工投產工業項目地均應納稅額連續3年達不到轄區內工業企業平均應納稅額或轄區內該行業平均應納稅額60%的用地,也均為低效工業用地。(記者 張唯)